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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出台《加强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保护水库水资源环境,发挥水库综合效益而。《镇江市加强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已经镇江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市内101座中、小型水库,以及坝高大于10米、总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下游有重要交通设施的不在册水库,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均适用本规定。水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内容函概水库流域、水域的保护与管理和水库工程的保护与管理。

  《暂行规定》明确了水库流域、水域的保护与管理要求,具体包括水库流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建设、区域防洪、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在水库流域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禁止在水库周边兴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等十一个方面。

  在水库工程保护与管理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了八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用地及其附着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库观测、通信、照明、动力、消防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不得妨碍和危及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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